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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卷十五起元年尽九年(5 / 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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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莒不肯听公平,伐取其邑,以弱之者,愈也。莒言及者,明非莒不肯起其平也。书齐侯者,公不能独平也。月者,恶录之。公为,于伪反。)

[疏]注“莒言及”至“其平也”解云:正以及是汲汲之意,亦见直之义,故如此解。注“月者,恶录之”解云:正以定十一年“冬,及郑平”知平例不月。今而书月,故以为恶录之。若然,定十年“春,王三月,及齐平”而书月,何氏云“月者,颊谷之会,齐侯欲执定公,故不易”是也。又昭七年“春,王正月,暨齐平”而书月,何氏云“月者,刺内暨暨也。时鲁方结婚于吴,外慕强楚,故不汲汲于齐”是也。

秦伯稻卒。

夏,六月,乙酉,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。

赤狄侵齐。

秋,公如齐。

公至自齐。

冬,楚子伐郑。

五年,春,公如齐。

夏,公至自齐。

秋,九月,齐高固来逆子叔姬。叔孙得臣卒。(不日者,知公子遂欲弑君,为人臣知贼而不言,明当诛。)

[疏]“秋九月”至“叔姬”解云:隐二年注云“亲逆例时”知此月为下卒出,高固不蒙月也。注“不日”至“当诛”解云:正以所闻之世,大夫之卒,无罪者日,有罪者月,今此不日,故解之。但推寻上下,更不见得臣有罪之文,惟有文十八年“秋,公子遂、叔孙得臣如齐”冬十月公子遂弑子赤,是以何氏消量作如此解。

冬,齐高固及子叔姬来。何言乎高固之来?(据当举叔姬为重,大夫私事不当书。为重,直用反,下同。)

[疏]注“据当”至“为重”解云:正以春秋尊内故也。注“大夫”至“当书”解云:正以内之大夫,直录其如,不书其大夫私事故也。今书高固,是以难之。

言叔姬之来,而不言高固之来,则不可。(礼,大夫妻岁一归宗。叔姬属嫁而与高固来,如但言叔姬来,而不言高固来,则鲁负教戒重,不可言,故书高固,明失教戒重在固。言及者,犹公及夫人。)

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在固”解云:妇人之道,既嫁从夫故也。注“言及”至“夫人”解云:即僖十一年“夏,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”是也。然则公羊之义,以为夫妻言及者,远别之称,剌其无别,是以下注云“言其双行匹至,似于鸟兽”是也。故桓十八年春“公夫人姜氏遂如齐”传云“公何以不言及夫人”注云“据公及夫人会齐侯于阳”;“夫人外也”注云“若言夫人已为公所绝外也”;“夫人外者何?内辞也”注云“内为公讳辞”;“其实夫人外公也”注云“时夫人淫于齐侯而谮公,故云尔”然则桓公十八年而不言及者,若言夫人为公所绝外,是以不得言及以远之。

子公羊子曰:“其诸为其双双而俱至者与?”(言其双行匹至,似于鸟兽。)

[疏]注“言其”至“鸟兽”解云:言其无别,如“雄狐绥绥”故曰双行;游匹而来,鹑鹊不异,故言匹至,似于鸟兽矣。而旧说云双双之鸟,一身二首,尾有雌雄,随便而偶,常不离散,故以喻焉,非何氏意也。

楚人伐郑。

六年,春,晋赵盾、卫孙免侵陈。赵盾弑君,此其复见何?(据宋督、郑归生、齐崔杼弑其君,后不复见。见何,贤遍反。)

[疏]注“据宋督”至“不复见”解云:其宋督之事,即桓二年“春,王正月,戊申,宋督弑其君与夷,及其大夫孔父”者是也。归生之事,上四年“夏,六月,乙酉,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”是也。崔杼之事,即襄二十五年“夏,五月,齐崔杼弑其君光”是也。然则春秋之内,书名弑君,后不复见者,唯此三人耳。馀见者,皆著义焉,即桓三年“公子如齐逆女”宣元年“公子遂如齐逆女”之属,欲见罪在桓、宣,故、遂得见。闵二年“公子庆父出奔莒”书者,彼注云“庆父弑二君,不当复见。所以复见者,起季子缓追逸贼”是也。隐四年“卫人杀州吁于濮”彼注云“书者,善之也”然则善其臣子讨得其贼,是以书见,则知庄九年“齐人杀无知”书之者,亦是讨得其贼,善而书之。庄十二年“宋万出奔陈”得书之者,彼注云“万弑君,所以复见者,重录御之贼,明当急诛之也”是也。僖十年夏“晋杀其大夫里克”得书之者,亦、遂之类也。故彼传云“里克弑二君,则曷为不以讨贼之辞言之?惠公之大夫也”何氏云“惠公篡立已定,晋国君臣合为一体,无所复责,故曰此乃惠公之大夫,安得以讨贼之辞言之”然则欲归恶于惠公,尚不作讨贼之辞,何得怪其见于经矣。襄二十七年“卫杀其大夫甯喜”得书之,亦、遂之类也,是见其与献公同谋而弑剽,是以二十六年弑剽之下,何氏云“甯喜为卫侯ぅ弑剽,不举ぅ弑剽者,谖成于喜”是也。其二十六年“晋人执甯喜”之下,传云“不以其罪执之也”何氏云“明不得以为功,当坐执人”亦是其得书之义。文十八年“齐人弑其君商人”昭十一年“楚子虔诱蔡侯般,杀之于申”皆书者,商人之下,何氏云“商人弑君贼,复见者,与大夫异。齐人已君事之,杀之宜当坐弑君”是也。昭十三年“楚公子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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